对
交通肇事逃逸的严格界定如下: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乃是指驾驶员在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规避
法律制裁而主动离开现场的行为。
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便是该
行为人必须存在严重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且由于其
违章驾驶的缘故直接导致了
交通事故的发生。
更为关键的是,在意识到事故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之后,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具备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采取了迅速离开现场的行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