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
离婚协议的内容存在偏颇,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无效的。
实际上,只要这些偏颇之处并未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或者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伦理准则,同时也建立在夫妻二人在拥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带着真挚且明确的意愿而签订的,那么自他们领取
离婚证书之日起,这些条款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任何一条都没达到以上提到的所有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内的相关部分便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