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嫌疑人因构成可能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或与
主刑并处适用之
附加刑的罪行而面临指控;
二是虽然嫌疑犯或被告人涉嫌
刑事犯罪,但其行为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现实危害,这其中包括了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之上的重型罪行以及因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正履行孕期或者正在哺育哺乳期内的婴幼儿等各种情况;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无法继续
羁押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为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也可以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