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作
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而言,根据传统法律及相关规定,其通常应被视为合作开发此项发明的各方当事方共享权益。
除非其中一方明确表示将放弃对该项
专利申请权的共同行使权,在此种情况下,除非签约双方另作约定,否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提出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向
专利局联合提出申请。
当然,如果在旁观者角度观察,发现参与合作的某一方对于
申请专利的事项持有异议,那么应当尊重这一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其他方面不得擅自凭个人意志进行专利申请事宜。
《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
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
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