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物权消灭方面,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主债权灭失的情况;
其次,当担保物权得以实现时,其效力亦会终止;
再者,
债权人若主动放弃对担保物权的享有,这也意味着
物权的消灭;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存在物权冲突等原因导致担保物权无法
存续。
需要注意的是,若第三方为
债务人提供了
担保,但并未经过该第三方的书面同意,那么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
债务进行转让,那么至此,
担保人即丧失了其相应的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