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重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您作为行政被
处罚人,若对行政机构的处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被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对方提出
听证的请求。
其次,
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式进行听证的7天前,通过
书面形式向您以及与此事件相关的人士通告具体的听证日期和地点。
再次,听证会将由行政机关指派的非此次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如果您认为该名人员与事件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或者利害关系,那么您有权利请求其回避此案。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固有的程序性内容需要遵守并履行。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