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仅限于通过
行政复议程序以后才能启动
诉讼程序。
在法律规定中,
当事人拥有选择权,他们既可先行向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倘若对此项申诉裁决结果仍然感到不满的话,再接着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又或是直接选择,不经行政复议环节,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他有权利在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