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以确定已涉及
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特定条款之猜疑人为
身份信息,或是在实施现场
管制措施时,必须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时,若
当事人拒绝接受人民警察检查其居民
身份证之请求,则将依据相关
法规,视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