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程序要求
当事人务必亲自到场办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中,这一要求能够被豁免。
首先,若涉及当事人登记
离婚事宜,他们须共同前往其中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机关进行办理。
其次,对于双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的情况,也应由其本人亲自负责提请
离婚诉讼请求实施。
但是,如若作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配偶的一方存在虐待行为,且其他具有
监护权之人有权申请撤销其
监护资格,那么在重新
指定监护人之后,该替代监护者将代表原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发起离婚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
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