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遗产分割事宜时,应首先考虑到未出世婴儿所享有之应有权益并预留适当份额。
一旦婴儿降生并不幸辞世,则该人所遗留之
继承权宜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
若不幸婴儿尚未成形便已夭折或始终无法存活,同样地,该人所享有的继承权亦应由
被继承人之合法继承人接收。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自出生之时方能获得,故未出生者并不具备任何形式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婴儿成功降生之后即可转变为正式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出于充分保障未来
民事主体权益之需要,对于具有未出生婴儿情形的家庭而言,我们必须考虑到对其权益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