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拆迁安置房系在双方
结婚之前仅由某一配偶单独名义购置,且在
产权登记簿上仅记载为
出资人的名字,尽管在结婚之后,
购房者与配偶携手共同
偿还贷款,但双方均无法就此房产进行合理分割,那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将归属于那个首次购买者,并且这位首次购买者需要向另一位配偶给予适当的
赔偿。
2.若原来被拆除的那栋住宅是购买者在结婚以前的
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城市规划而获得的新的拆迁安置房也将毫无疑问地继续归属于这位购买者所有。
3.若原有的被
拆迁房子为配偶双方的共有时,那么在拆迁之后得到的优惠置换房仍然是双方的
共有财产,除非你们双方另有协议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