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当事人双方能够就
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
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可按照以下步骤:
首先,需分别持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详细的
离婚协议,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针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若有任何一方欲要求
离异,便可根据上述列出文件(包含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简要的
起诉书及其附属文件副本)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
同时,如被告处于经常性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统一的状况,则应以
经常居住地为准,由该地法院负责此案审理工作。
经必要程序后,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审慎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并做出最终决定——是判令准予离婚抑或是不准予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