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确属夫妻共同之责,则双方皆负有到期清偿之义务,此责任乃基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
如此,原告可向
离婚诉讼当事人追索财务。
然而,如债务果系夫妻一方个人所举,然夫妻二人于
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其中某一方承担,同时财产均归另一方所有,此时
债权人权利恐会处于悬而未决境地;
在此种情况之下,需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详实考察,看其是否具有规避偿还债务的意图。
倘若答案为肯定,那么审判程序便可对协议中所规定的
财产分配条款进行撤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