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
代位权之诉时,通常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首先,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款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且非专属自身的权益,此为行使代位权的重要前提;
再者,债务人怠慢或者未能有效行使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必须是缔约方在履行期届满后本应主动、合理行使权益却未予实施的情况;
此外,上述债务人怠于
行权的事实,导致债权人已有之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或面临着落空的风险;
最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主张的请求权金额不得超越其对债务人所负担之债款总金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