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适用的各类
劳动争议:
首先,对于因各方对于
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争议的情况;
其次,对因各类原因导致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引发的各类争议;
再次,因员工被
除名、解雇或主动
辞职、离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
随后,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及
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问题所导致的争议;
最后,因
工资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
赔偿或
补偿金等相关事宜引发的争议,皆在该法律
法规之约束范围之内。
此外,涉及到法律、法规就其他相关劳动争议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本部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解释。
《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