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一方出现不正当行为时,另一方向第三人主张
损害赔偿之责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按照法律原理及对各主要国家
婚姻家庭方面
法规的综合分析观察发现,普遍倾向于将第三者介入他人感情生活视为道义上的错误行为,并未将其明确纳入法律调节对象之中。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在丈夫出现出轨行为引发纷争的过程中,倘若妻子的其余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则可以考虑向该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