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出售婚前购置的不动产,所得收益并不当然地归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主要取决于该不动产是否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或使用。
若其为婚前单方面全额付款购得,那么在婚后出售所得则应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
反之,倘若该不动产在婚前仅交付了首期款项,后续贷款部分则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那么尽管房产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共有,但那些婚后共同偿还
债务及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进行出售时需要将这部分资产从总收入中剥离出来,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此外,务必要对全额
出资购买的
婚前财产进行进一步细分,以明确该不动产在婚后所产生的价值增值究竟是由自然因素导致还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管理与操作所致。
若是前者,理应视为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因后者所致,该增值部分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益亦需要将其从总收入中分出,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体系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