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妇女若选择
离婚,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有权获得所谓的青春
补偿金。
实际上,被公众俗称为“青春损失费”的这笔费用,并未在严谨的法律术语中定义过。
因此,向法院提起索赔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并无任何法律根据可循,无法获取法律的明确支持和保障。
然而,只有在其配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明的情况之一时,妇女才有可能依法主张相应
赔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