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行政行为被法院裁定撤销后,该行为便自始失效,其撤销的法律效果可以回溯至行政行为作出的那一刻。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状态是由于行政主体自身的故意或是过失导致的,为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求,其撤销的法律效果必须追溯至行为作出的那一时点;
此时,行政主体应对由此引发的相对方的所有现实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行政行为撤销的决定是因为相对方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双方都有错在先,则法律规定撤销的法律效果应该是追溯至行为做出那一刻,各方均须依据其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责任)。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
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