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抢劫罪中,往往会涉及到
故意伤害行为。
如果
当事人首先实施了
抢劫行为接着又采取故意伤害手段,那么只要这两种行为都是在抢劫过程中所引发,并且是为了更有效地完成抢劫这个终极目标,便可以将其视为同一个
犯罪行为,按
刑法规定的单一
罪名抢劫罪来定罪
量刑。
然而,若是抢劫行为已经彻底结束,当事人却对受害者实施了进一步的故意伤害行为,意图阻止对方
报案,或者纯粹是为了满足自身的
暴力欲望,此时抢劫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便可以看作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将两者归为不同罪名,并予以
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这种情况下抢劫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以抢劫罪和
故意伤害罪定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