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有限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无法充分偿还其与
合伙企业并无直接关联的
债务时,这位
合伙人可将其自
有限合伙企业中所获取的利润用于偿还相关债务;
此外,
债权人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以用于偿付。
然而,在实施上述
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先书面通知所有合伙成员有关情况。
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伙人都享有优先收购被执行的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权利。
另外,如果有限合伙人转为
普通合伙人,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对于在其担任有限合伙人期间所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需承担起相应的
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