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规定,宅基地仅归属于农民,因此,若农民在城市
购房且直接将户籍迁入城中,其原有的宅基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处理,从长远来看,该农民将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然而,如果农民仅仅是在城市购置房产而未进行户口转移,那么只要他们仍旧保持农民身份,依旧有权享有宅基地权益,并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继续在农村修建房屋;
同时,进城购房也是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合法选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