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其含义具体表现为:
当被告人一方对某案提出上诉时,如果原判决已经给予被告人相应的
处罚,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就不得因任何理由,再对被告人施加更加严厉的
刑罚。
然而,对于如下情况,即当由检察机关
抗诉或者由
自诉人提请上诉的案件,亦或是既包括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同时也有检察机关的抗诉与自诉人的上诉申请这样复杂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否获得加刑的裁决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
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