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与终止这两种不同的
法律行为在
适用范围以及所产生的效力大小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从适用范围角度来看,终止的法律行为主要适用于那些在性质上具有持续性的合同,但对于那些属于非持续性的合同则应该采用解除的方式来处理;
其次,终结合同的做法仅仅导致
合同关系从未来的角度看将被消除,而无法对过去发生的事项产生任何影响或回到从前;
至于
解除合同的情况而言,它使得合同关系不仅对未来失去效应,而且可以溯及到过去并产生深刻影响。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