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提起
行政诉讼时,已在进行中的
强制执行程序将不会中断或终止。
然而,当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暂停
执行程序:
首先,若身为原告或是
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停止执行的请求,且经过法庭审查认定执行该行为将会带来极为严重的
经济损失,且在此前提下暂停执行并未对社会公益事业构成负面影响的,那么法院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该案件;
其次,若作为被告方,有
证据证明其确有必要提出停止执行的请求,则法庭也可视情予以准许;
第三,倘若法院经审理发现执行该
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可以自行启动停止执行程序;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如执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亦可有权暂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