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除非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否则行政机关有权继续实施
行政处罚而无需暂停执行:
1.行政机关本身提出实际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的请求;
2.
行政相对人(即原告或与案件权益相关的第三方)就此向法庭申请暂停执行,且经审理法院判定暂停执行不会对涉案政府造成重大损失,且暂停执行亦不会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
公共利益构成危害时;
3.法庭主动认定若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严重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时;
4.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注明需暂停执行的紧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
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
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