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享受
年休假时,应按其原本的正常薪资标准发放相应薪酬。
具体计算方式是以该员工每月的
工资总额乘以其所在公司的月度计划工作时间总和(通常为21.75个工作日)。
然而,若该职员系受雇主授意不能享受年休假日,那么在他未能享受年休假的这段期间内,将享受其原先工资标准的300%作为额外工资补偿。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
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
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