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处在哺乳期内的夫妻若决定
离婚,孩子并不必然归属女性
抚养。
一般而言,在离婚案件中,若孩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亲自担任抚养人,但如父母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孩子权益的前提下,亦可将孩子交由父亲直接抚养。
此外,若出于某些特定状况,孩子被认为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女方患上了久治不愈的传染性或其他严重疾病、具备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责任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原因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孩子则可能会被安排交给父亲照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