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或者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
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可以选择不予通知已
被拘留的
当事人及其家人。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种可能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情况:
(1)对应案件调查可能会导致涉及的
证据遭到破坏乃至
伪造,或者导致
证人的
证言产生混乱或串通现象;
(2)涉案人员存在使
同案犯试图逃避侦查或阻碍调查的可能性;
(3)
犯罪嫌疑人的
家属与其所犯罪行间具有某种亲属关系或直接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