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即因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向和需求而产生的需要共同承担的
债务。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仅在债务
当事人已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在事实发生后得到对方确认的情况下,这部分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妇
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之际,能够明确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的责任;
至于那些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则需由夫妻双方利用各自的
私人财产进行后续清偿工作。
关于
财产分割的准则,坚持主观自由原则,法院将尊重并执行双方就此作出的债务分割协议,由双方来决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然而需特别注意,任何形式的财产分割协议均不能对抗合理的债权权益,无论夫妇之间对此如何内部约定,他们都是有责任全数偿还所有债务的。
换言之,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负债负起
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