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在进行
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必须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需要拥有规划许可证;
此外,按照待预售商品房的总额来计算,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需要明确项目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时间表;
最后,还需要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申请,并且成功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方可进行预售活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