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欠债人唯一住宅的条件规定:
1.当具有
赡养责任之人士在自己户口名下列属的房产已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所需时;
2.在执行具体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被执行者为了规避偿付
债务而将名下其他多余房产进行转让的情况下;
3.
申请执行方可以依照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者及其
家庭成员提供适宜居所,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数值,从中扣减该住宅价格的5%到8%作为未来五到八年内的租金费用。
《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
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