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项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继续存在的期间之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还款责任,除非第三方知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这笔借款实际上属于夫妻中某一方个人所有。
所谓的“夫妻共务”,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时,夫妻之间可能会为了维护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产生的
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