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完全未知悉所处环境已发生严重交通意外,未及时做任何保留
证据和确定
责任方等相关措施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这并不属于被普遍认知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内。
我们应当明确区分,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汽车驾驶者在涉及严重
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未经妥善处理即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导致涉及的民事、
刑事或
行政责任界限模糊不清,肇事者试图借助这种方式逃避甚至推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