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形之下,以下几点可作为充分的
证据来表明:
首先,若在夫妻某一方发生贷款行为时,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双方已经明确定义该笔
债务只能由该方承担,此种情形算作单方面的个人责任没有争议;
其次,如果夫妻俩通过协议形式决定将他们在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
财产分配各自所有,此外,当这对夫妇中的一方与第三方的
债务合同签订时,第三方明知并同意这种分配方式,那么这些债务仅能用他/她拥有的那份财产进行偿还;
再者,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显示该笔债务并非是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负担下来的;
接下来,若是能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明表明那笔债务并未被用在共同的婚姻生活开支上;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某个时刻,夫妻某一方因为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或者
财产权而产生的
债务问题,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就应该由该方独自承担。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和记录的重要证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