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如下所述的程序规定:
首先,务必要严格审查
拘留的对象是否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这个审查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在做出拘留决定之后直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可以选择让人民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完成;
随后,在实施了拘留行为后的24个小时之内,应当及时通知
被拘留者的
直系亲属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