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往往会涉及到四个方面的
婚前财产问题:
第
一,个人拥有的财产,在
工资、奖金方面取得的收益,或者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了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或者因
继承遗产或收到
赠予而得到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等等。
第
二,是指在一方
当事人订立
婚前协议之前就已取得的
财产权,比如说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相关权益。
第
三,婚前财产的利息部分,包括
个人财产在订立婚前协议之前产生的利息。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婚前以货币、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财产,然而在婚后这些财产可能会被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形式进行呈现,这种现象也属于婚前财产范畴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