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关于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会截止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若子女年龄已达十六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并且他们的收入成为支撑家庭日常开销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这种收入水平仍然能够维持本地普通家庭的正常生活水平,那么父母亲则可以停止支付
抚养费用。
但是,若存在不能够独立生活(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获取足够生活资料)且尚未成年的子女,即便父母具备财务能力去承担这些
抚养责任,仍然需要继续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