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注册正式成为夫妻身份前,任何一方在此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财物均被视为该一方的婚前资产。
接下来将详细揭示四种类型的婚前资产:
1、
首先,是指婚前个人独自拥有的全部财产,薪资福利、奖励金、通过投身生产运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各类
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
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他所有合规收入;
接着,是指在婚前已获得
财产权益的一方,某方在婚前即拥有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完全支付了
购房款项,然而只有在婚后实际取得
居住权时才能获取该住宅的所有权;
其次,是指婚前资产的本金与利息的
孳息,其中既包含婚前个人财物产生的孳息,也包含婚前个人财物在婚后产生的孳息;
最后,是指婚前个人以货币、股票投资等形式持有,但婚后转化为其他形态财产的情况。
就如同一方在婚前积累的储蓄在婚后购买了有形资产,或是股票变成了货币一样,仅是原来的财产价值形式发生变化,其原始价值获取开始于婚前时期,因此仍应视作一方的婚前
私人财产。
男女双方有权签订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权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为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书面公示方可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