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所涉及的案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依据第
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根据第
二审程序的需要,必须对事实和
证据展开深入审查的案子;
此外,检察机关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
抗诉;
再次,如果原审被告(或原审
上诉人)可能面临更严重的
刑事惩罚时也需进行再审;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审査。
然而,基于以下条件,有些案子可以不必通过
开庭审理来解决:
比如说,当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清晰明确,且相关证据真实可靠、充分完备,但在应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量刑过于严苛时,可考虑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处理。
另外,对于1979年《
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作出的裁判,以及原审被告(或原审上诉人)已经去世或者丧失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原则上也可以采取非庭审方式进行审理。
当然,如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那么法院就得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与检察机关取得共识。
另外,当原审被告(或原审上诉人)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服刑,且转移其囚禁至法庭确有困难时,可考虑免除开庭审理。
但是,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人
民法院必须得到检察院的同意才能做出相应的决定。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照“在开庭七天前,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过两次通知后,若检察院仍未派出代表参加庭审,则可选择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
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