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
非法占有公司资产,已构成
不当得利的
违法行为。
所谓不当得利,乃是基于无正当依据或因其事后行为导致合法权益丧失,使得他人遭受损害之际反而自身从中收获了不当的经济利益所得。
此种情况下获取不当所得者应当向受到损失的那一方归还所获得的相应利益,从而促使双方构建起一个特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所谓的“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正式界定及相应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一方面必须存在某一方获得了经济上的财产收益;
其次,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某一方承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第三,获取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需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最后,提出主张的一方需尚无合法的经济原因作为支撑,方可视为构成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