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论以
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记在双方名义之下,或是仅由配偶中的一方享有所有权并记录在其个人名下,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2.婚后,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使用其
个人财产购置房产,但如果房产仅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则该物业并非
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归
产权人所有的私人财物。
倘若婚后,夫妻中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
买房产,然而却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登记,那么这可以看作是他们对个人财产归属的重新协商决定,应当视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