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
婚前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硬性规定。
单纯地认为只有经过公证的协议才能具有完全
法律效力的观点显然是有误的。
然而,有关公证与否的最终选择权在于
当事人本身。
尽管公证过的协议在法律上体现出更高的价值,并不代表其绝对的权威性。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经过充分公正的协议并无反面
证据加以推翻,则法院将会优先采纳此类建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