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您的孩子尚处于襁褓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这一特殊时期之内,即妻子怀胎十月及分娩之后的一年,或妻子在流产后的六个月期限里,作为丈夫是不能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的。然而,如若妻子主动邀请
离婚,或者法院在全面考虑相关情况之后判定必须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则不属于上述特别限制范围之内。这一非法定例外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1)如果妻子在婚后便与他人保持着不当关系并导致了她的怀孕;
(2)如果妻子在小产手术后已经康复至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程度;
(3)如果丈夫遭受了残酷对待,致使其无法承受这样的婚姻压力;
(4)如果一方向对方实施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威胁到了TA的生命安全;以及(5)当其他法院判定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时所涉及到的各种情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