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之中,剥夺
离婚协议中的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离婚后未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
相反地,作为另一方应积极给予充分支持,以确保该项权利得以现实化。
然而,若探望子女的一方
法定监护人在实施事实上有害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权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中止其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