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协议圆满结清之际,
租赁方必须严格遵照如下各项义务行事:
其
一,尽数交还租赁物品。
租赁期间到达之时,承租者依法承担交回租赁物品的责任与义务。
其
二,悉数偿付未结租金。
若租赁期间内尚有未曾支付的租金余额,租赁方必须立即予以补足。
其
三,mediate修复租赁物品原貌。
等待返还的租赁物品,需满足之前约定或遵循租赁物品本身的性质和使用之后的本来面貌。
其
四,果断解决租赁物品的瑕疵问题。
出租方负有
保证交付给
承租方的租赁物品能供依照规定正当使用及获取收益之状态。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