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您所涉及的
帮信罪流水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那么这便属于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范畴之中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一。
那么我们将面临的惩罚可能会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甚至是
拘役,以及
罚金的
处罚。
2、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限制,倘若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支持,又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若是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由于这是公司、企业、团体等集体组织从事的
非法行为,因此将会受到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追究那些对此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
罪名,我们则应以较重者为准绳,依法
量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