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决输掉官司方承担
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基础事实:
即双方都已针对律师费用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规定可以体现在
合同条款上,而且合同中的表述应当是清晰无误并且真实反映衷心意愿的,同时不能违背任何法律所设立的禁令和限制。
在此情况下,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法院有义务依法确认此类协议的法律效果;
其次,还需满足另一个前提条件:
律师费用实际上已经被实际产生出来。
此处需特别关注的是,若双方向律师方商定待
诉讼或
执行流程全部结束之后再行支付
代理费用的话,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便会将此视为律师费用并未真正发生;
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到律师费用支付标准是否合乎情理。
如果被告方因支付给律师的费用超出适当范围而造成过重的经济压力,以致于相关
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样的律师费用支付方式也将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