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产假期间不发放
工资是否构成
违法行为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女性
劳动者恰好在休产假的时间段内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及
社保部门所给予的生育津贴,那么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并不
违法。
原因在于该时期所享有的薪资来源主要来自于生育津贴而非雇主的直接付给,并且二者仅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获取。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提供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参保缴费等方面较为完整,这种情况下在孕妇休产假期间,雇主不必再向雇员支付额外的工资,而应凭借该名女性员工的生育证明文件,前往
生育保险基金部门为她申领生育津贴,进而用这笔款项来替代员工在此期间的正常工资收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上述条件之外,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
法规为其员工提供充分的
社会保险保障,那么在女性员工奉行产假的期间,雇主仍需依照当地法律规定如期发放工资,而非仅仅依靠生育津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生育津贴的金额高于产假期工资收入,雇主则须将剩余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个人;
反之,如果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员工的正常工资水平,差额部分则应由雇主予以补偿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
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