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应将嫌疑人
逮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规则》”)第143条明确指出,对于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应逮捕或可以
逮捕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
批捕的决定;
同样地,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也会得到类似处理。
另一方面,根据《规则》第144条,即使
犯罪事实较为轻微,但若不存在其他严
重犯罪嫌疑,只要犯罪嫌疑人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对其实施不予
批准逮捕或者是不予逮捕: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为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者;
②既往犯事者,凭其主观恶性小、
初犯、
从犯、
胁从犯等条件,或是
犯罪后
自首并表现出积极的悔罪行为,甚至愿意
赔偿损失、
立功赎罪;
③对于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有效控制损失并积极还款;
④若犯罪嫌疑人与
被害人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定,经审查后确认此协定系自主协商、内容合法并且得以履行或提供了
担保;
⑤倘若犯罪嫌疑人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在校生,能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忏悔,同时家庭、学校、社区及亲属均具备
监护和帮助他们改正的能力;
⑥假如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在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有益特征时,可以实施不予逮捕的措施。
《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